华中科技大学荷兰校友会章程

华中科技大学荷兰校友会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in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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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荷兰校友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命名 为“华中科技大学荷兰校友会”。英文名称“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in the Netherlands”,简称“HAAN”。

第二条 本会为在荷兰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组合成的、经荷兰工商协会(Kamer van Koophandel)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在荷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通过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为广大在荷校友提供一个既能增进友谊相互合作,又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母校发展贡献力量的平台。

二、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 增强在荷校友之间的联系和联谊,帮助校友解决生活学习工作中的问题;

(二) 促进在荷校友之间信息分享,整合校友资源,助推校友共谋发展;

(三) 加强和荷兰当地社团之间的交流, 增进与学术界和企业界的沟通;

(四) 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为母校来荷考察访问等提供便利与帮助,为母校与荷方合作牵线搭桥”;

(五) 团结欧洲及其他地区海外校友,为母校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会籍

第五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留荷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 学(华中工学院), 原同济医科大学, 原武汉城市建设学院, 原科技部管理学院及其前身)校友可经登记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校友会理事会。

(一) 会员大会:为校友会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和表决议案。 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一定数量会员参加的会议构成会员大会。 由会员大会审查章程修改案和选举会长。

(二) 理事会:会员可以通过自荐和推荐,在得到理事会认可后加入理事会。理事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三届。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的产生 需有至少两名理事提名会长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得票最多者当选。 会长任期两年,最多可任两届。

第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下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通过的议案;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 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 聘任名誉会长。

五、财务

第十条 本会为非商业、非盈利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 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 各团体单位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设立财务部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二条 每届理事换届进行理事会内部财务公开,向新老理事公布校友和社会捐赠资助款项的收支情况, 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监督。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华中科技大学荷兰校友会筹备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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